牛奶的税收政策解析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蛋与适用税率说明
在中国,牛奶通常属于初级农产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的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牛奶并未明确列入上述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蛋产品范围内。\n\n具体来说,根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鲜奶属于初级农产品,一般纳税人销售鲜奶应按9%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0%税率的调整为9%)。但如果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鲜奶,则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可免征增值税。\n\n对于经过加工的奶制品,如灭菌乳、调制乳、酸奶等,通常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等规定,部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例如以废弃动物油脂、植物油等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等,与牛奶无关。对按国家标准生产的巴氏杀菌乳、灭菌乳,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棉油以及
制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198号),可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简易计税。\n\n是否免税需结合具体情况。如需更准确的税务咨询,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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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02 09:09:33